1、賠償限額
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、丟失,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 100 元。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于 100元時,按實際價值賠償。
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,如果無法確定丟失的行李重量,每一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。行李損壞時,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。行李箱損壞,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 100 元。
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,南航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。行李的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時,按實際價值賠償。
南航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 3,000 元。
行李賠償時,對賠償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費應退還,已收取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。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,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。
已賠償的旅客丟失行李找到后,南航應盡快通知旅客。旅客可將自己的行李領回,退還全部賠款,但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。發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,南航有權追回全部賠償。
2、賠償要求
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,應按 “索賠期限”中規定的期限向南航或南航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,并隨附客票(或影印件)、行李牌識別聯、《行李運輸事故記錄》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。
3、索賠期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