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了做好病人旅途中的醫療護理,航空公司規定必須至少由一名醫生或護理人員陪同旅行,為此要求提供隨行醫務人員的身份證明及職業證明。如醫院證明病人在旅途中不需醫務護理的,也可由家屬或監護人陪同乘機。
二、必須提前三天以上為擔架旅客購買機票、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請,并按要求填寫患病旅客的《診斷證明書》。該診斷書必須是患病旅客旅行前48小時內由三級醫院出具并蓋章的,同時應有主治醫師的簽名。患有嚴重疾病的旅客(心血管、癌癥、急性外傷等)的診斷書,必須是在旅行前24小時之內出具的。航空公司據此決定是否承運。
三、填寫《特殊旅客乘機申請書》,并由旅客本人或家屬簽字。